5月28日,省交通運輸廳、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聯合印發《關于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在全國首推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“首錯免罰”制度。此舉是我省在交通運輸領域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優化營商環境,推動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。
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,就是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為,經批評教育,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,立即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及時糾正,則不再予以行政處罰的一種柔性執法制度。
《意見》提出,要嚴格適用條件,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執法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,首批事項共23項,其中道路運輸9項,港航7項,交通工程7項。上述清單將根據法規變化和執法實踐進行動態調整。在此基礎上,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執法事項還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,即情節輕微、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或者及時改正、本省本年度首次被查獲、清單所列。
《意見》還規范了適用程序,提出要以“互聯網+”的思維,適用告知承諾的告知、承諾、核查等全過程將依托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與服務平臺開展,通過在處罰模塊中設置相關功能,進行系統判別、記錄、歸檔,實現全過程管理和智慧執法。同時繪制執法流程圖,指導一線執法人員規范執法。
據介紹,《意見》的施行,是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優化營商環境,避免執法簡單化的重要措施,是剛性制度約束和柔性執法化解的統一,將進一步促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,更好地服務交通運輸復工復產、正常生產,提升交通運輸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,為高水平建設交通強省貢獻力量。
來源:浙江法制報 作者: 通訊員 許慧菁 編輯:徐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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